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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开展非法营运、出租车不打表计程等交通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通告[朗读]
新化开展非法营运、出租车不打表计程等交通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通告
新化县交通运输局
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开展非法营运、出租车不打表计程等交通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新化县交通运输局和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依法开展非法营运、出租车不打表计程等交通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旅游)客运、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等非法营运行为。
二、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严厉查处私家轿车和残疾人员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依法取缔“黑车”挂顶灯行为,净化城市客运市场。
(五)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从事非法营运,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或者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执法人员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社会车辆在全县范围内利用公众号、微信群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或在汽车站、火车站及周边以任何形式揽客、拉客扰乱客运秩序从事非法营运。
五、希望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不坐非法营运车辆、举报非法营运车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共同维护我县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六、专项整治时间:2024年1月10日至3月5日。
特此通告
新化县交通运输局。
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月10日。
新化县交通运输局
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开展非法营运、出租车不打表计程等交通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新化县交通运输局和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依法开展非法营运、出租车不打表计程等交通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旅游)客运、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等非法营运行为。
二、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严厉查处私家轿车和残疾人员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依法取缔“黑车”挂顶灯行为,净化城市客运市场。
(五)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从事非法营运,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或者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执法人员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社会车辆在全县范围内利用公众号、微信群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或在汽车站、火车站及周边以任何形式揽客、拉客扰乱客运秩序从事非法营运。
五、希望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不坐非法营运车辆、举报非法营运车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共同维护我县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六、专项整治时间:2024年1月10日至3月5日。
特此通告
新化县交通运输局。
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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